对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如何申请复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于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复检,原食品安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了由当事人选择复检机构。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对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作了调整,目的在于防止实践中出现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自行选择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复检机构等借以逃脱惩罚的问题。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之所以改为从公布的复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目的就在于既防止当事人选择复检机构产生的弊端,也防止管理部门单方指定产生新的问题,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客观选择,进而保证复检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尽快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名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〇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〇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复检情形:一是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是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是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是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针对食用农产品的特殊性,新法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査检测,被抽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内申请复检。由于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为保证复检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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